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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

2024-07-19 数码硬件 加入收藏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AI 换脸”软件侵权案件。两案原告廖某、吴某均系国风短视频模特,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被告是一款“换脸”a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AI 换脸”软件侵权案件。

两案原告廖某、吴某均系国风短视频模特,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被告是一款“换脸”app 的运营者。在未经二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换脸”app 的模板中出现了除脸外,妆容、服饰、发型等均与她们发布的短视频一致的付费模板。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平台发布的视频有合法来源,且面部特征并非原告,未侵害原告肖像权,app 中的“换脸”技术由第三方提供,自己未处理原告人脸信息,未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

经庭审查明,法院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替换成他人面部,再上传至涉案 app 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但这一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原因如下:首先,换脸模板视频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识别性,涉案出镜视频中的人物面部被替换,公众通过该视频无法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次,被告并未实施法定的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其未制作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而是利用了视频中的非人格要素获得财产利益,也未丑化、污损或伪造原告肖像。

然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其一,原告涉案出镜视频中有包括原告人脸信息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特征可通过数字技术以数据形式呈现,符合相关法律定义;其二,被告实施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案外公司仅为受托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就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且涉案换脸行为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分析等;其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原告的涉案出镜视频虽已公开,但标注了“未授权给任何收费软件”,且被告利用新技术对包含原告人脸信息的原视频进行商业化利用,可能对原告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经过原告同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AI 换脸”“一键换装”等人工智能新型业态的从业者在新软件上线之前应当充分做好法律风险的研判,健全内容采购机制,规范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确保软件内容均获得合法授权,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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